新闻资讯

2020年6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通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2020年10月16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暨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协同发展项目推介会”在上海举行,共有316宗项目在推介会上集中亮相,拟引入社会资本规模超过1800亿元。

 

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抓手,推动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是并将是未来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主旋律。

 

一、建筑设计院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与现状

 

1、建筑行业混改共性痛点

 

建筑行业作为传统行业的主要支撑,多集中在大型央企之中,国企竞争优势明显。但同时,受主客观体制机制、竞争环境、商业生态等影响,国有建筑公司的盈利能力普遍弱于民企。究其原因,第一,国有建筑公司的核心员工(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与控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并未紧密绑定,部分存在“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天然“利益不一致”,因此业绩内外生增长诉求一定程度上弱于民企;第二,国有建筑公司往往会承担一些政策性任务和社会责任负担,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主观意愿上的利润诉求。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国有建筑上市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加之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以及在承接铁路等大型项目上的天然优势等所拥有的隐性资源,其所能释放出的增长动力是不容忽视的。

 

2、建筑设计院行业混改现状

 

从整体看混改,主论调依然为”一企一策“、”不设时间表“、”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等非标要求,主流依然以成绩为主,但同时从2014年初到2016年上半年以及发展至今,包括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除围绕兼并重组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外,事实上也存在”等待期“、”观望期“以及“低于预期”。在此背景下,建筑设计院行业也不外乎如此。

 

通过数据统计发现,“双百企业”中建筑行业央企大概有50余家,但截至目前为止,真正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寥寥数家,如中国化学工程集团下属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能够率先完成混改主要还是基于几个方面:首先,公司管理层改革意愿强烈,希望通过混改真正有效的促使企业快速成长;其次,公司整体规模适中,不会由于释放较大比例的股权导致对应金额过高,而投资方难以出资;再次,上级集团公司对于企业改革大力支持;最后,公司本身标的较为优质,核心竞争力较强等。

 

相对于央企而言,地方国资以及行业内的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略胜一筹,例如上海市建筑科学院(集团)有限公司混改后上海市国资委持股40%;北京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完成挂牌公示,增资后,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新进股东为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股60%;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增资后原股东保持50%的股权比例。通过已完成混改的这些企业可以看出,首先原股东一般不会放弃对企业的控股权,仍保持34%以上的股份维持相对控股地位;其次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的投资方在公司性质上大多数仍为国有控股企业偏多,并且产业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真正的财务投资者参与甚少。

 

3、建筑设计院行业混改趋势

 

混改工作已逐步进入更深区,建筑设计院行业混改动作也在同步加速中。如2020年7月中国电建集中推介10宗混改项目,其中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集中呈现出设计院混改的热度;2020年9月,继湖南院成功完成混改增资后,中国能建集团下属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启动“科改”工作,加速推动战略投资者引入等综合性改革任务;2020年10月,媒体公开报道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拟将混改作为首要任务,加快战略投资者,实现产业链技术的全方位突破等。

 

因此,我们看到,姑且不论“任务型”的被动要求,建筑设计院混改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一定程度的主观希望上都逐步呈现出一定的“爆发性”,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资本市场以及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对这一相对“低调”行业的重视与渴求态度。

 

二、建筑设计院行业混改内生动力

 

当前,设计院如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结构,也体现了此行业波动性比较大的特点。从其面临的问题看,表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常态、市场下滑、行业管理变化等方面。但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发展思维方式及逻辑不适应、新旧业务不平衡(如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传统领域与新兴领域、电与非电领域等)、业务与资源不匹配、能力体系建设落后、企业文化不适应、领导力不足等。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择

 

1、条件要求

 

主流上,建筑设计院行业混改并不纯粹为了“引资”,更主要的是为了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能够做到战略协同、资源互补、利益共享,特别是优质的非公有资本。立足公司长远发展,注重引入资本背后的产业资源、技术优势、市场营销渠道以及好的经营机制等资源要素;注重引入资本的特质和诉求,如公司治理完善程度和市场化机制、意向持股比例、对董事(监事)席位的诉求、持股期限、资金实力等。

 

一般而言,拟引入的战略投资人,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资质、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法律纠纷外,在主营业务、市场开拓、资源能力等方面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高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主营业务领域较强的投融资能力,有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强的业务市场开发和布局能力;

 

2)主营业务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公司形成战略协同;

 

3)行业地位优势明显。在规模、品牌、技术、人才、资金、专利、资质等方面在行业内存在核心竞争优势;

 

4)企业文化理念与价值观念相近,认同公司发展战略。

 

2、非公资本的投资属性

 

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例,截至目前其已完成混改增资工作,公开数据显示最终引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非公资本,持股比例分别为10%、5%,从分析看,两者应当能够分别在增量业务拓展(含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资质提升、勘察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业务借力等方面与融资方形成良好互补。通过分析研判,此类电力勘探设计类企业的非公性质战略投资者,可能聚焦于区域性电力能源投资者或能源投资集团、新兴产业及新兴领域企业(如非电领域中的环保及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及客户、同业互补型企业等。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作为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在目前我国投资步入下行周期以及缓步提升的情况下,建筑央企纷纷嗅到寒冬的气息。但建筑设计院行业企业一切革新的目标都应回归到价值创造本身,非公资本在投资退出及收益保障、公司治理参与、市场估值、业务合作等依然是最为核心的关注条件,这也是战略投资者引入实操中博弈程度最复杂的事项,也是包含非公资本在内的所有投资者所必须需得到明确的先决条件。

 

(作者系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高磊)

央企混改中的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共生——以建筑设计院行业为例

创建时间:2021-01-04 18:00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新闻    央企混改中的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共生——以建筑设计院行业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