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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ENAA EPC合同条件中关于进度管理的干货,世行EPC合同条件是基于日本工程促进协会(ENAA)编制的EPS合同条件改编而来,因此最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以世行EPC合同条件为例对其进度管理进行简要分析。
世行EPC合同条件中进度管理的脉络
众所周知,在项目管理三角中,进度管理是客户和承包商都特别关注的一角,项目延期无论是对客户还是对承包商而言都是灾难性的。
因此在很多EPC合同条件中都阐明time is the essence and nature of the contract(时间/进度是本合同的实质和本质),合同条件里的这句话绝对不是废话,因为合同违约里有实质性违约和非实质性违约,实质性违约导致终止合同(即当一方实质性违约时,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利单方终止-terminate合同),由于时间是合同的实质因素,所以时间违约(延期)就是实质性违约,因此当承包商工程进度延误时,客户就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如世行EPC合同条件GCC的26.2条款以及42.2.2的(b)和(d)条款的规定)。
世行EPC合同条件进度管理脉络如下:
需要提醒的是世行EPC合同条件中的Effective Date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合同生效日,实际上它是完工工期(time for completion)的起算日
延期损害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
根据上述可知,世行EPC合同在进度上有多个里程碑(milestone)比如Effective Date开工日、完工日(标志是客户颁发完工证书Completion Certificate,完工证书上载明的完工日期就是完工日)、运营验收日(标志是客户颁发运营验收证书Operat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证书上载明的运营验收日期就是运营验收日);那么哪个里程碑没有达到会导致承包商向客户支付延期损害赔偿金呢?答案是承包商没有达到完工日;其他里程碑没有达到不触发延期损害赔偿金,这一点与FIDIC银皮书相同。
作者简介
关洪超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际业务专家
业务领域:国际工程咨询
电子邮箱:guanhongchao@zidesen.com.cn
联系电话:13161194375(VX同号)
智德盛:ENAA EPC合同条件中的进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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